領頭字
| |
---|---|
侵 | |
解形
| |
《說文》:“侵,漸進也。从人、又,持帚若埽之進。又,手也。”按:隸變作侵。 | |
注音
|
釋義
|
(一)qin1《廣韻》七林切,平侵清。侵部。 | (1)
漸進。《說文‧人部》:“黹膑帚又伛(侵),漸進也。若埽之進。”《正字通‧人部》:“侵,《說文》作黹膑帚又伛。”《潛夫論‧思賢》:“當得麥門冬,反得烝穬麥,己而不識真,合而服之,病以侵劇。”《列子‧湯問》:“帝憑怒,侵減龍伯之國使黹赘戶乙伛,侵小龍伯之民使短。”唐韓愈《答竇秀才書》:
“愁憂無聊,瘴癘侵加。”
(2)侵犯;侵佔。《左傳‧莊公二十九年》:“夏,鄭人侵許。”《韓非子‧孤憤》:“大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朱德《慶祝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三十五週年》:“立誓保祖國,不讓敵來侵。” (3)凌辱;欺侮。《廣雅‧釋言》:“侵,淩也。”《穀梁傳‧隱公五年》:“苞人民,毆牛馬,曰侵。”《史記‧游俠列傳序》:“豪暴侵凌孤弱。”《西遊記》第五十三回:“若這家子無禮,侵哄師父,你拿出舊時手段來,裝黹齒可女伛虎諕他。” (4)損傷。《篇海類編‧人物類‧人部》:“侵,傷也。”《莊子‧駢拇》:“待繩約膠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成玄英疏:“侵,傷也。”晉嵇康《養生論》:“而世常謂一怒不足以侵性,一哀不足以傷身。”清李孚青《秋日自遣》:“秋陽雖熱不侵人。” (5)非法行事;超越。《管子‧七臣七主》:“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尹知章注:“枉法行事謂之侵。”《韓非子‧亡徵》:“父兄大臣祿秩過功,章服侵等。”宋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議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為侵官。” (6)到;臨近。《列子‧周穆王》:“周之尹氏大治產,其下趣役者,侵晨昏而弗息。”唐杜牧《入茶山下題水口草市絕句》:“倚溪侵嶺多高樹。”宋陸游《秋夜讀書每以二鼓盡為節》:“白髮無情侵老境,青燈有味似兒時。” (7)進入;滲入。唐韓偓《故都》:“塞雁已侵池酱鄄禦宿,宮鴉猶戀女牆啼。”唐溫庭筠《題中南佛土钫畣寺》:“澗苔侵客屨,山雪入禪衣。” (8)覆蓋。唐王勃《郊興》:“澤蘭侵小徑,河柳覆長渠。”唐白居易《賦得古原草送別》:“遠芳侵古道。”宋寇準《春恨》:“侵土钫皆草色連朝雨,滿地梨花昨夜風。” (9)侵蝕。《字彙‧人部》:“侵,朘削也。”《北齊書‧邢邵傳》:“加以風雨稍侵,漸致虧墜。” (10)指時光流逝,時序更替。北周庾信《臥疾窮愁》:“危慮風霜積,窮愁歲月侵。”唐韓愈《幽懷》:“但悲時易失,四序迭相侵。”唐白居易《吾廬》:“自覺年侵身力衰。” (11)照;映。唐裴迪《華子岡》:“雲光侵履跡,山翠拂人衣。”宋歐陽修《望江南》:“江南月,如鏡復如鉤。似鏡不侵紅粉面,似鉤不掛畫簾頭。”《徐霞客遊記‧遊武彝山日記》:“至巔,落照侵松。” (12)速;快。《逸周書‧大明武》:“陣若雲布,侵若風行,輕車翼衛,在戎二方。”朱右曾校釋:“侵,疾。” (13)(病)篤,沉重。《漢書‧史丹傳》:“上疾稍侵。”顏師古注:“稍侵,言漸篤也。”宋王安石《酬裴如晦》:“二年羈旅越人吟,乞得東南病更侵。” (14)荒年,五穀不收。《穀梁傳‧襄公二十四年》:“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15)姓。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辯證‧侵韻》:“侵,《三輔決錄》有扶風太守侵恭,因官居焉。” |
(二)qin3《字彙》七稔切。 | (1)形貌短小醜陋。《篇海類編‧人物類‧人部》:“侵,兒醜。”《字彙‧人部》:“侵,貌不揚也。”《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武安者,貌侵,生貴甚。”裴駰集解引韋昭曰:“侵,短小也;又云醜惡也。” (2)用同“寢”。止;息。明劉兌《嬌紅記》卷上:“後來為有善甫孩兒,所以侵了這一莊事。” |
Cチップやタッチ・スクリーンを製造している台湾Elan Microelectronics社は、
侵害
侵犯傷害。韓非子˙難三:「所謂難者,必借人成勢而勿使侵害已。」後漢書˙卷六十三˙李固傳;「自頃選舉牧守,多非其人,至行無道,侵害百姓。」 | |
法律上指侵及他人的權利而生損害的結果。 | |
侵晨
天色漸亮時。三國演義˙第九回:「次日侵晨,董卓擺列儀從入朝。」紅樓夢˙第四十回:「李紈侵晨先起來,看著老婆子丫頭們掃那些落葉,並擦抹桌椅,預備茶酒器皿。」亦作「侵曉」。
侵官 qīn ɡuān
1.超越權限而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詞語解釋侵官 qīn ɡuān
[encroach on another's duty] 侵犯他人的職守以為侵官。 ——宋· 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不為侵官。侵官 qīn ɡuān
超越權限而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 《左傳·成公十六年》:“國有大任,焉前專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離局,姦也。”《國語·晉語八》:“ 伯華曰:'外有軍,內有事。 赤也,外事也,不敢侵官。'” 韋昭注:“非其官而與之,為侵官。” 宋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某則以謂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不為侵官。” 清俞樾《春在堂隨筆》卷四:“惟不準其參刻保舉,以杜侵官之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