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得命管
命
差遣﹑下命令。如:「命人送信」。唐˙柳宗元˙始得西山宴游記:「遂命僕人過湘江,緣染溪。」 | ||
取定。如:「命名」﹑「命題」。 | ||
以為。如:「自命不凡」。 | ||
生物生存的機能。如:「生命」﹑「性命」。文選˙李密˙陳情表:「人命危淺,朝不慮夕。」 | ||
先天注定的窮通得失本分,不是後天所能改變的。論語˙顏淵:「死生有命,富貴在天。」漢˙王充˙論衡˙命義:「操行善惡者,性也;禍福吉凶者,命也。」 | ||
上級對下級的指示。如:「遵命」﹑「奉命」。左傳˙成公十三年:「寡人帥以聽命,唯好是求。」 | ||
領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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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 |
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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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命,使也。从口,从令。”林義光《文源》:“按:諸彝器令、命通用,蓋本同字。” |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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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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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ing4《廣韻》眉病切,去映明。耕部。 | (1)命令。1.差遣。《書‧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天下有變,則命一上將將荊州之軍以向宛洛。”2.指示。《論語‧子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唐柳宗元《捕蛇者說》:“太醫以王命聚之,歲賦其二。”
(2)任命;委任。《韓非子‧亡徵》:“出軍命將太重,邊地任守太尊,專制擅命,徑為而無所請者,可亡也。”三國魏徐幹《中論‧譴交》:“君子未命者,亦固農事之隙,奉贄以見其鄉黨。”《宋史‧李綱傳》:“中丞顏岐奏曰:‘李綱為金人所惡,雖己命相,宜及其未至罷之。’” (3)政令;法令。《周禮‧秋官‧司盟》:“盟萬民之犯命者。”鄭玄注:“犯命,犯君教令也。”《國語‧魯語下》:“諸侯朝修天子之業命。”韋昭注:“命,令也。”《禮記‧緇衣》:“《甫刑》曰:‘苗民弗用命。’”鄭玄注:“命,謂政令也。” (4)古代政府的一種公文。《文心雕龍‧詔策》:“昔軒轅唐虞,同稱為命。”“其在三代,事兼誥、誓。”“降及七國,並稱曰令。”“秦并天下,改命曰制。 漢初定儀則,則命有四品: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敕。”“令詔重而命輕者,古今之變也。”《書‧顧命》:“成王將崩,命召公畢公率諸侯相康 王,作《顧命》。”孔傳:“臨終之命曰顧命。”《論語‧憲問》:“為命,宠钫卑諶草創之,世叔討論之,行人子羽修飾之,東里子產潤色之。”何晏注引孔安國 曰:“謀作盟會之辭。” (5)帝王錫命臣下職位、爵祿的文書。《周禮‧春官‧序官》“典命”漢鄭玄注:“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文心雕龍‧詔策》:“命喻自天,故授官錫胤”黃叔琳注:“命以授官,《書》:《微子之命》《蔡仲之命》《畢命》《冏命》是也。” (6)禮命;爵命。《論語‧先進》:“賜不受命而貨殖焉。”皇侃疏引王弼曰:“命,爵命也。”《儀禮‧喪服》:“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鄭玄 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周禮‧天官‧序官》“治官之屬”漢鄭玄注:“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 士以三命而下為差。” (7)教誨。《廣韻‧映韻》:“命,教也。”《孟子‧滕文公上》:“夷子憮然為間曰:‘命之矣。’”趙岐注:“命之,猶言受命教矣。”朱熹集注:“命,猶 教也,言孟子已教我矣。”唐柳宗元《非國語上‧滅密》:“康公之母誠賢邪﹖則宜以淫荒失度命其子,焉用懼之以數。”梁啟超《節省政費問題》:“此猶父母之 於子弟,長成以後,提命可減。”又指尊長的言論。《文選‧潘岳〈閒居賦序〉》:“忝司空太尉之命。”李善注:“凡尊者之言曰命。”唐韓愈《歐陽生哀辭》: “父母之命兮,子奉以行。” (8)告訴;奉告。《爾雅‧釋詁》:“命,告也。”《書‧大誥》:“即命曰,有大艱於西土。”楊樹達尚書說:“命,謂命龜。”按:《禮記‧雜記上》:“小 宗人命龜。”鄭玄注:“命龜,告以所問事。”《國語‧吳語》:“吾問於王孫包胥,既命孤矣。敢訪諸大夫。”韋昭注:“命,告之。”晉陶潛《桃花源詩》: “相命肄農耕,日入從所憩。” (9)召喚。《廣韻‧映韻》:“命,召也。”《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公孫)弘讓謝國人曰:‘臣已嘗西應命,以不能罷歸,願更推選。’”佚名《樂府 古辭‧傷歌行》:“春鳥翻南飛,翩翩獨翱翔,悲聲命儔匹,哀鳴傷我腸。”唐元稹《鶯鶯傳》:“鄭厚張之德甚,因飾饌以命張,中堂宴之。” (10)為。1.制定。《左傳‧宣公十一年》:“令尹蒍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量功命日。”杜預注:“命作日數。”2.備置。《世說新語‧識 鑒》:“遂命駕便歸。”3.製作。南朝宋鮑照《蕪城賦》:“抽琴命操,為蕪城之歌。”《文心雕龍‧才略》:“嵇康師心以遣論,阮籍使氣以命詩。”4.運。 《南史‧魯廣達傳》:“廣達以憤慨卒。尚書令江總撫柩慟哭,乃命筆題其棺。”5.置。唐白居易《琵琶行‧序》:“遂命酒,使快彈數曲。”宋岳珂《桯史》卷 五:“一日,有告馬病,從(王)成請騟往。始命鞍,踶鳴人立,左右驤拒不可制。”明何景明《與李空同論詩書》:“命意敷辭,兼於諸義,不設自具。” (11)天命;命運。《詩‧周頌‧維天之命》:“維天之命,於穆不已。”孔穎達疏:“言天道轉運,無極止時也。”《論語‧堯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何晏注引孔安國曰:“命,謂窮達之分也。”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林季仲奏劄》:“政事之修,命耶﹖人耶﹖”曹禺《北京人》第二幕:“曾文彩:是 我的命不好,纔叫他虧了款,丟了事。” (12)生命。《禮記‧祭法》:“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唐皮日休《讀〈司馬法〉》:“古之取天下也以民心,今之取天下以民命。”老舍《駱駝祥子》十一:“這些錢兒買一條命,便宜事兒!” (13)壽命。《書‧西伯戡黎》:“我生不有命在天。”孔傳:“言我生有壽命在天。”《論語‧先進》:“有顏回者好學,不幸短命死矣。”《文選‧孫楚〈征 西官屬送於陟陽候作詩一首〉》:“三命皆有極,咄嗟安可保﹖”李善注:“《養生經》:‘黃帝曰:上壽百二十,中壽百年,下壽八十。’” (14)特指命終,即“死”。《後漢書‧馬援傳》:“呂种亦豫其禍,臨命嘆曰:‘馬將軍誠神人也!’”晉向秀《思舊賦》:“(嵇康)臨當就命,顧視日影,索琴而彈之。”章炳麟《獄中贈鄒容》:“臨命須摻手,乾坤衹兩頭。” (15)生計;生存。《廣韻‧映韻》:“命,計也。”晉李密《陳情表》:“母孫二人,更相為命。”唐韓愈《原人》:“形於上者謂之天,形於下者謂之地,命於其兩間者謂之人。”宋陳耆卿《艱食行》:“新穀未升除穀罄,窶人託麥以為命。” (16)逃走。《漢書‧酷吏傳‧咸宣》:“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往往而群,無可奈何。於是作‘沈命法’。”顏師古注引孟康曰:“命,亡逃也。”又《刑法志》:“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顏師古注引李奇曰:“命,逃亡也。” (17)同“名”。名稱。《廣雅‧釋詁三》:“命,名也。”王念孫疏證:“命即名也。名、命古同聲同義。”《呂氏春秋‧察今》:“東、夏之命,古今之法, 言異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史記‧天官書》:“兔七命:曰小正、辰星、天欃、安周星、細爽、能星、鉤星。”司馬 貞索隱:“命者,名也。”引申為“有名”。《漢書‧楚元王傳贊》:“傳曰:聖人不出,其間必有命世者焉。” (18)名,命名。《左傳‧桓公二年》:“晉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阮元校勘記:“《漢書‧五行志中》引作‘名之曰仇’。案:名, 即命也。”《韓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和氏之璧’。”漢枚乘《七發》:“甘脆肥膿,命曰腐腸之藥。” (19)通“慢(<現代音>man4<\/現代音>)。”輕慢。《禮記‧大學》:“見賢而不能舉,舉而不能先,命也。”鄭玄注:“命讀為慢,聲之誤也。舉賢而不能使君以先己,是輕慢於舉人也。” |
管
樂器名。以竹製成,上有六孔,可吹氣發聲。說文解字:「管,如篪,六孔,十二月之音,物開地牙,故謂之管。」 | ||
管樂器的通稱。孟子˙梁惠王下:「百姓聞王鍾鼓之聲,管籥之音,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文選˙陸機˙文賦:「被金石而德廣,流管弦而日新。」 | ||
中空的圓柱形物體。如:「水管」﹑「燈管」﹑「橡皮管」。 | ||
借指筆。南朝梁˙劉孝標˙答劉之遴借類苑書:「搦管聯冊,纂茲奇英。」 | ||
鑰匙。左傳˙僖公三十二年:「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北史˙卷三十三˙李靈傳:「元等入城,收管籥。」 | ||
姓。如春秋時齊國有管仲。 | ||
主持、辦理。如:「管理」﹑「管轄」。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傳:「管事二十餘年。」 | ||
約束、教導。如:「管教」、「看管」。紅樓夢˙第五十九回:「乾的我管不得,你是我肚裡掉出來的,難道也不敢管你不成?」 | ||
理會、顧慮。如:「別管他,我們先走。」紅樓夢˙第五十九回:「姑娘你不知道,別管我們閒事。」 | ||
關係、干涉。紅樓夢˙第二十回:「去不去,管我什麼事?」 | ||
擔任、負責。如:「我管招呼,你管收禮。」 | ||
負責供給。如:「管吃管住」。 | ||
保證、鐵定。如:「包管你會滿意。」西遊記˙第十一回:「陛下寬心,微臣管送陛下還陽,重登玉關。」 | ||
將、把,與「叫」合用。如:「我管祖母叫奶奶。」、「大家都管他叫大哥。」 |
領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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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
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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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出,進也。象艸木益滋上出達也。”孫詒讓《名原》:“古出字取足形出入之義,不象草木上出形。” |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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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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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hu1《廣韻》赤律切,入術昌。術部。 | (1)
從裏面到外面。與“進”、“入”相對。《集韻‧至韻》:“出,自內而外也。”《詩‧鄭風‧出其東門》:“出其東門,有女如雲。”晉陶潛《歸去來兮辭》:
“雲無心以出岫,鳥倦飛而知還。”宋葉紹翁《遊園不值》:“春色滿園關不住,一枝紅杏出牆來。”清王士禎《〈芝厂钬墨集〉序》:“凡為畫者,始貴能入,繼
貴能出,要以沈著痛快為極致。”
(2)用在動詞後表示向外、顯露或完成。如:看得出;跑出大門;做出成績。 (3)離開。《玉篇‧出部》:“出,去也;遠也。”《詩‧小雅‧賓之初筵》:“既醉而出,並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謂伐德。”鄭玄箋:“出,猶去也。”《新唐書‧竇建德傳》:“夏王奄定河朔,號為威彊,今一出不復,非天命有歸哉﹖” (4)出現;顯露。如:出名;水落石出。《玉篇‧出部》:“出,見也。”《莊子‧天地》:“至言不出,俗言勝也。”《樂府詩集‧相和歌辭三‧陌上桑》:“日出東南隅,照我秦氏樓。”《徐霞客遊記‧粵西遊日記一》:“時日色甫中,四山俱出。” (5)產生;出產。《正字通‧凵部》:“出,生也。”清黃生《義府上‧出於其類》:“《孟》:‘出於其類,拔乎其萃。’出,猶產也。《左傳》云:‘我之自 出’,是也。此句承上‘類’字,轉下‘拔萃’句,非高出之謂。”《易‧說卦》:“萬物出乎震。”宋王安石《城北》:“青青千里亂春袍,宿雨催紅出小桃。” 嚴復《闢韓》:“且韓子故(何故)不云:民者出粟米絲蔴、作器皿、通財貨以相為生養者也。” (6)製作。《禮記‧月令》:“命有司,大難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氣。”鄭玄注:“出,猶作也。”《淮南子‧脩務》:“邯鄲師有出新曲者,託之李奇,諸人皆爭學之。”高誘注:“出,猶作也。” (7)出仕;做官。《易‧繫辭上》:“君子之道,或出或處。”《論衡‧逢遇》:“許由、伯夷操違者,生非其世,出非其時也。”宋王安石《答韓求仁書》:“《微子》一篇,記古之人出處去就,蓋略有次序。” (8)逾越;超出。如:出軌;出界。《正字通‧凵部》:“出,特也,過人之稱。”《易‧艮》:“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論衡‧書虛》: “天下郡國且百餘,縣邑出萬。”隋李諤《上隋高帝革文華書》:“連篇累牘,不出月露之形。”清方薰《山靜居畫論》下:“陳章侯、崔子中皆出君鄄羊手筆,落 墨賦色,精意毫髮,僻古爭奇。” (9)向外突出部分稱“出”。《周禮‧考工記‧玉人》“大璋、中璋九寸,邊璋七寸,射四寸,厚寸”漢鄭玄注:“射,琰出者也。”賈公彥疏:“向上謂之 出。”也指歧出的花瓣或花莖。南朝梁任昉《述異記》:“東海郡尉于台有杏一株,花雜五色,六出。”清王士禎《五羊觀》:“《南海古蹟記》云:楚高固時,有 五仙人,人持穀穗,一莖六出,乘羊衣羊,具五方色,遺穗州人。” (10)到;臨。如:出席;出庭。《漢書‧霍光傳》:“築神道,北臨昭靈,南出承恩。”唐柳宗元《三戒‧黔之驢》:“(虎)益習其聲,又近出前後,終不敢搏。”《宋史‧姜才傳》:“才臨刑,夏貴出其傍,才切齒曰:‘若見我寧不媿死耶﹖’” (11)居於;處在。《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居約易出人下,得志亦輕食人。”宋王安石《答姚闢書》:“則古之蹈道者,將無以出足下上。”清王夫之《永曆實錄‧李來亨傳》:“(來亨)勢出光興上,主客不相浹。” (12)驅逐。《正字通‧凵部》:“出,斥也。”《左傳‧文公十八年》:“十二月,宋公殺母弟須及昭公子,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遂出 武、穆之族。”《史記‧宋微子世家》:“文公盡誅之,出武繆之族。”裴駰集解引賈逵曰:“出,逐也。”明劉基《李景山詩集序》:“有放臣、出子、斥婦、囚 奴之達其情於辭者,蓋其變也。” (13)舊稱棄逐妻子曰出。《儀禮‧喪服》:“出妻之子為母期。”宋魏慶之《詩人玉屑‧閨秀‧慎氏》:“王史嚴灌夫娶之(慎氏),數年無子,因拾其過而出焉。”李大釗《由經濟上解釋中國近代思想變動的原因》:“女子要從一而終,而男子可以細故出妻。” (14)釋放;開脫。《正字通‧凵部》:“出,宥罪曰出。”《國語‧周語中》:“晉侯聞之,曰:‘是君子之言也。’乃出陽民。”韋昭注:“出,放令去 也。”《金史‧高德基傳》:“法無二門,失出猶失入也。”《醒世恒言‧盧太學詩酒傲公侯》:“誰肯捨了自己的官職,出他的罪名﹖” (15)往外拿;拿出。《周禮‧天官‧酒正》:“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鄭玄注:“出,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史記‧陳丞相世 家》:“(陳平)常出奇計,救紛糾之難,振國家之患。”唐韓愈《畫記》:“至河陽,與二三客論畫品格,因出而觀之。”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畢竟是叫 文臣做文章容易,而叫皇庫出錢困難。” (16)發出;發泄。《論語‧泰伯》:“君子所貴乎道者三:動容貌,斯遠暴慢矣;正顏色,斯近信矣;出辭氣,斯遠鄙倍矣。”宋葉適《毋自欺室銘》:“言既出之,行既實之。”清代民歌《跟著天王去起義》之二:“跟著天王去起義,要為窮人出冤氣。” (17)親屬稱謂,指外甥。《爾雅‧釋親》:“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郭璞注:“《公羊傳》曰:‘蓋舅出’。”郝懿行義疏:“郭引《公羊‧襄五年傳》,又云:‘蓋欲立其出也。’又《文十四年傳》云:‘接菑,晉出也;貜且,齊出也。’皆本《爾雅》。” (18)量詞。番。《世說新語‧文學》:“(林道人)答云:‘今日與謝孝劇談一出來。’”槍炮一發稱一出。《清史稿‧兵志‧製造》:“此種快炮六生的者,每分鐘可放三十出;九生的者,每分鐘可放二十餘出。” (19)一段獨立的劇目或節目為一出。《景德傳燈錄》十四:“藥山又問,‘聞汝解弄師子,是否﹖’師曰:‘是’。曰‘弄得幾出﹖’師曰:‘弄得六出’。”《紅樓夢》第十一回:“鳳姐兒慢慢走著,問:‘戲文唱了幾出了﹖’那婆子回道:‘唱了八九出了。’” |
不值
做某種事情沒有多大意義或價值這次他可不值,連白洋淀的螃蟹都沒有吃到就走了(4)[easy to be]∶禁不起,很容易乾某事不值一打--------------------------1. 表示做某種事情沒有多大意義或價值。 《紅樓夢》第七三回:“自己讀書不值要緊,卻累著一房丫鬟們都不能睡。”2. 引申為不合算。沙汀《記賀龍》三九:“這次老沙不值,連白洋淀的螃蟹都沒有吃到,就走了!”3. 禁不起。毛澤東《論持久戰》一○五:“他們得來的結論是:一盤散沙。據此以為中國不值一打。”4. 難道。 《蕩寇志》第七八回:“怎奈本閣這個小女十分孝順,最可人意,不值便這般下得!”
部门立法,法治大弊?
2012年“两会”召开在即。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开会,又将有一些法律草案得到审议。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似乎并未感觉到法律完备带来更多的自由,反倒是对权利的缺乏保障、财产的不安全、各种制约的增多,有了更多的不满。例如,被称 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强拆与强行侵占土地仍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引爆点;近年来密集出台的“限购”、“限行”等举措, 被批评为限制公民交易自由与生活空间;石油、铁道等部门的内部规定,则被认为代表了社会不公,突显出垄断的危害。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些问题与中国目前的“部门立法”习惯大有关系。3月1日,在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于北京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些学者探讨了此类做法的危害及可能的解决出路。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将“部门立法”界定为由行政部门主导甚至操控的立法。他认为,从一般原理上看,要确保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的公正性,正当的立 法程序有两种:一是法官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最终形成法律原则,因法官为超越政治与商业的群体,故能保证公正性;二是“公共选择”,其现实选择是,只要 立法程序符合多数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便是好的。但当前中国的现实是,许多法律由部门主导产生,行政部门的官员没有超然性和中立性,其意愿不一定符合公众 意愿,由此产生的法律难以保证公平。
盛洪表示,部门立法的形式之一是,如果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完全符合行政部门的意愿,便出台“实施细则”,扩张行政部门权力。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的最后,加上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盛洪认为,这构成了今天强拆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有与会学者认为,当前的问题还不止是部门立法,因为许多部门的利益可以通过比法律更低层级的“规范”、“文件”等来实现。这就产生了一个看似荒诞 的结果,像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经常得不到落实,而很多可能根本连法律都算不上的文件,由于行政部门拥有直接的执行力,在现实中就直 接被“落实”了。例如,盛洪讽刺地说,北京市的汽车尾号限行规定并未经过北京市人大批准,但由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直接罚款手段,它在实际上就被执行了。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中国目前形成的“部门立法”情况有客观必然性,但弊害非常突出,尤其是很多部门立法的实质都是“管理法”,体现了 行政权对市场的控制,“政府之手”越来越强。有的立法是对政府管理体制的确认,只规定管理权力而不规定义务,有的立法,如教育、医疗等领域的部门立法,则 有偏袒公立医院、学校的倾向,造成不公平竞争。部门立法还造成许多该立的法不能立,该废的不能废。
针对部门立法的危害,不少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找到“强化人大立法职能”这条出路,强调人大作为专职立法机关的作用,并主张让更多法律专家参与立法。但 学者秋风也则认为,目前立法机构也是封闭运作,与行政部门没有大的区别,人大中的立法官员也是以行政官僚的身份自居,人大中的一些委员会,则没有负起提出 法案等立法职责,故也不能指望人大立法就能好多少。他建议对于重要的法律,成立专门的法律起草或修改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其来源 可以多样化。
与会学者均主张立法过程应有更多的公共参与。目前中国许多立法已经事先征求公众意见,但很多学者批评道,征求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千帆以去年“新拆迁条例”的出台为例,他说,该条例的征求意见时间过短,立法机构根本没有考虑和消化庞多的意见,便匆匆宣布了最后确定的文本。不少人认 为,除了征求意见这种方式以外,立法听证等程序也应强化,并允许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弱势群体,将其声音更多反映在立法中。
盛洪表示,“部门立法”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有深刻影响的宪政问题,它导致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暴力,谋取一己私利。这种权力寻租就像癌细胞,会不断破坏社会的免疫系统,最终导致全面的社会崩坏。他认为,目前拯救社会的唯一方法就是宪政改革。
“希望人大代表不要再尸位素餐,负起他们的责任来。”盛洪警告说。
精神卫生法出台迫在眉睫
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的定义,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多种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其中还包括老年痴呆症、失眠 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其实就是说人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对象。而中国法律却没有"对症下药"的立法,在1988年就你了 第一稿的《精神卫生法》迟迟没有出台,黄律师希望借《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呼吁精神卫生法尽早出台,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 她说:"依照中国目前司法界应该替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个保护的框架,这个框架是基本完善的,可是在精神病收治方面,医疗系统有自己一套行规,而这套对现 行法律是有冲突的。"
出台,是中國大陸常近年用術語,接近或相同意義的詞彙有「推出」、「執行」或「實施」,表示推出一系列的政治相關政策,通常是指政府的改革方案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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