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蒐慝,服讒,保甲,保正

日期:1898/8/31
保甲條例頒布實行
1898 年今日,日閥以律令第 21 號頒布保甲條例,並以府令第 87 號發布施行規則;「保甲制度」初係用以壓制抗日分子或盜匪,後來做為推行於民政之基層機構。
「保甲制度」源於中國周代「比閭族黨」之制,以後各朝代亦予實施,清代在台實施之保甲制度,始於 1677 年(康熙 16 年)朱一貴之役後,一直沿行至割台;日閥據台,首在中部地方,沿襲舊習,用以協助警察,輔佐警務,而後,決定實行於全台。
日據時期以「保甲制度」做為駕馭地方行政工具,除了補助警察業務之外,在徵收稅捐、土木工程、環境衛生、戶口調查、搜查抗日份子……等等,莫不操縱 「保甲制度」,來推行政令,而且可以保甲名目隨意徵用勞役、徵收土地(建設保甲道路)、處罰人民。「台灣民眾黨」為撤廢「保甲制度」曾謂:
「……此制度在日本本土並無類似之例,對個人之犯罪,強制於附近居民須負連帶責任,尚未考慮立法當時之社會狀態有所迥異,然對個人犯罪而強制連帶責 任,實有違時代精神,且為現代法律所不容許之處。而且在該法規內所規定之罰則,與犯警察處罰令(違警罰法)相重覆,徒助長下級警官之橫暴機會。……」
1926 年,《台灣民報》曾做「保甲制度當廢呢?當存呢?」之民意測驗,因為「這是原始時代支配階級對被支配階級榨取的延長」(連溫卿語)所以一片叫「廢」聲,但有幾個人「獨具異論」,主張:「存」,看了這些「存」的高論,對「保甲制度」的針砭,苦心可知:
「為著要在這二十世紀的末葉,留下一個時代錯誤,無視個人的人格權利的固陋可愛標本!」(士林.雲萍生,即楊雲萍)
「可以誇耀世界無,獨我台有。」(梧棲.青年會)
「因為是警察界的飯碗,而且百姓也即有索仔、鍊仔可掛。」(彰化.林篤勳)
「我們生有奴隸性,愛把繩索來自己縛束,若一旦這個古法廢除,則沒有可發揮我們的
特質。」(彰化.賴和)
「……試觀保正一改選,即有若干運動費,而保甲經費亦可從中曖昧,設能延長一日,則我輩可加一日之生機,萬一撤廢,則我等之飯碗立歸烏有,且我輩僕僕風塵,所幹何事,鄙人也嘗作吏,深知此中奧妙,望乞稍留餘地為何!」(曾文老吏)
「免致警察無權力,失郤作威作福之招牌。」(鍾馗)
◎歷史台灣內容節錄自莊永明先生著《台灣紀事(上)(下)》一書(時報出版社出版),著作權屬莊永明先生所有,非經同意請勿任意轉載。
 1. 保甲
 注音一式 ㄅㄠˇ ㄐ|ㄚˇ ㄈㄚˇ
 漢語拼音 b o ji  f   注音二式 b u ji  f 
古時地方上的基層自治組織,為宋朝王安石所創。以十家為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徵召壯丁,教導戰陣。目的在使鄉民能自衛,以防範奸慝。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
 1.   部首 心 部首外筆畫 11 總筆畫 15
 注音一式 ㄊㄜˋ
 漢語拼音 t   注音二式 t 

邪惡。詩經˙大雅˙民勞:「式遏寇虐,無俾作。」

壞人。資治通鑑˙卷二三二˙唐紀四十八˙德宗貞元元年:「實眾驚心之日,群生改觀之時。」胡三省˙注:「眾,猶言眾惡也。」

災害。國語˙晉語八:「蠱之,穀之飛實生之。」


改變。通「忒」。詩經˙鄘風˙柏舟:「髧彼兩髦,實維我特,之死矢靡。」


2. 蒐  


茜 草,可作染料。說文解字:「蒐,茅蒐,茹慮。人 血所生,可以染絳。」山海經˙中山經:「其陽多玉,其陰多蒐。」



古 代稱春天或秋天的打獵為「蒐」。左傳˙隱公五年:「故春蒐﹑ 夏苗﹑秋獮﹑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





狩 獵。穀梁傳˙昭公八年:「秋,蒐于紅。」



聚 集。左傳˙襄公二十六年:「二人役歸一人,簡兵蒐乘。」



尋 求。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




隱 藏。左傳˙文公十八年:「靖譖庸回,服讒蒐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