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字,慨然,往返,大義,不遺,資政,《資政新篇》

2007文字,記錄語言的符號。漢˙許慎˙說文解字序: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如:單字漢字同義字本名以外另取的別號。如:岳飛字鵬舉。左傳˙隱公八年: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後漢書˙卷五十八˙傅燮傳:慨然而歎,呼幹小字。
契約﹑單據。如:字據空口無憑,立字為證。紅樓夢˙第六十四回:給他十幾兩銀子,寫上一張退婚的字兒。
發出的字音。如:咬字清楚字正腔圓

女子許嫁。如:尚未字人待字閨中
撫育。左傳˙昭公十一年:其僚無子,使字敬叔。聊齋志異˙卷十一˙書痴:過八九月,女果舉一男,買媼撫字之。
愛。書經˙康誥: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左傳˙成公四年:楚雖大,非吾族也,其肯字我乎?

1 【字】


(1)言葉を書き表すのに用いる記号。文字。
「―を覚える」
(2)(言葉や人名の最初の一字に「の字」を加えて)その言葉や人名を遠回しに言う場合に用いる。
「彼は彼女にほの―だ」「まの―(政次のことなり)/人情本・梅児誉美(初)」
(3)〔銭には四文字が刻されているところから、その四分の一の意で〕二分五厘の称。また、一文銭のこと。もん。
「一銭一―損かけまじ/浄瑠璃・冥途の飛脚(上)」
(4)楊弓や双六などに賭ける銭。紅白の紙に包む。
「いや―にて候はず/浄瑠璃・松風村雨」
(5)漢字。特に、字音で読まれるものとしての漢字をいう。
「和名なくば、何にても―のままによめかし/胆大小心録」

三省堂提供「大辞林 第二版」



操白: 與足下同海內大義,足下不遺 ,以賢子見輔.......足下便當慨然承納,不致往返.... (曹操)







"......不料,他一遍讀完,就問道:「在你寫過的詩裡用的最多的字是甚麼?」
「這我沒算過。」
「我覺得就是『字』這個字。」
我回頭翻檢一下近日之作:「老摩彝字甘無用/細鑄毫吟信有神」、「塵根字句堪零落/法鼓節操猶孓遺」、「體貼旗亭真畫壁/數來無字不辛酸」、「千載江湖憑 何寄/尋常字句細綢繆」、「窮鎪字句雲山外/潦倒心情酒肆間」、「化骨耘殘千萬字/先埋朽筆再埋書」、乃至於「已外人間世/唯參文字諦」。
「我用的『字』好像真地太多了。」我苦笑著,像是忽然間沒留神、被他看破了手腳,的確有些窘。
「字就是一個寶蓋頭下面有一個小孩在學寫字,一直罰寫一直罰寫,很辛苦。」
「『字』的原意是養育──寶蓋頭是指家庭,孩子要有家庭的養育。」我說
蹲在一旁地上玩兒的妹妹抬起頭來看我們一眼,說:「小孩明明就是在家裡玩,是一直玩一直玩的意思才對!」
字有別解,信然。"




張大春  (人間 20070815)



一○五
延平郡王之詩已載「臺灣詩乘」,而書亦有存者。曩時海會寺僧傳芳巡錫泉州,聞故家黃氏有王書,造門請見;黃氏以海會為北園別墅,與鄭氏大有因 緣,慨然相贈。今藏寺中,則以行書而寫周子「太極圖說」者也。比年以來,頗多贗品,素紈不點、朱印爛然,有署「大目」者、有鈐「敕封延平郡王」者;作偽之 跡,見之可哂。夫賜姓初名森,字大木,非「大目」也。永曆朝雖封延平郡王,未曾一用;文移書答,但稱「招討大將軍」,豈有平常縑素而蓋王章,且有「敕封」 二字?是作偽者之不知史事,昭然若揭矣。


  慨然 kǎirán(1) [with deep feeling]∶形容感慨慨然長嘆(2) [generously]∶形容慷慨慨然相贈--------------------------1. 感慨貌。 《荀子·宥坐》:“ 孔子慨然歎曰:'嗚呼!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 唐元季川《山中晚興》詩:“靈鳥望不見,慨然悲高梧。 ” 清顧炎武《有嘆》詩:“慨然青雲志,一旦從羈旅。”2. 感情激昂貌。漢李陵《答蘇武書》:“慰誨懃懃,有踰骨肉。 陵雖不敏,能不慨然。”《後漢書·黨錮傳·范滂》:“ 滂登車攬轡,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 宋歐陽修《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文正範公神道碑銘》:“公少有大節,於富貴貧賤毀譽歡戚,不一動其心,而慨然有志於天下。” 魯迅《墳·摩羅詩力說》:“﹝ 臺陀開納﹞慨然投筆,辭維也納劇場詩人之職。”3. 無所吝惜貌。 《西遊記》第二六回:“特來尊處求賜一方醫治,萬望慨然。”《兒女英雄傳》第三九回:“今天在此遇見你這水心先生,竟慨然助了我五兩銀子。” 曹亞伯《黃花崗之役·廣州三月二十九日之役》:“偶憶某西醫生新購一地於沙河,以此事請,或可慨讓。遂造醫生之廬而告之,醫生慨然許諾。”

 ◎ 往返 wǎngfǎn(1) [go there and back;journey to and fro]∶一去一來;來回往返四十里(2) [move back and forth]∶反复--------------------------亦作“ 往反 ”。 1.來回;來去。漢王粲《從軍詩》之一:“拓地三千里,往返速若飛。” 唐馬戴《題鏡湖野老所居》詩:“湖里尋君去,樵風往返吹。” 清方苞《<熊偕呂遺文>序》:“ 又昌倜儻有父風,為餘涉三江、 彭蠡之險,往反四千餘裡。” 冰心《寄小讀者》二六:“湖水泱泱,往返十里。”2. 指往來;來往。三國魏曹丕《與吳質書》:“雖書疏往返,未足解其勞結。” 宋蘇軾《答舒煥書》:“ 軾天資懶慢,自少年精力有餘時,已不喜應接人事,其於酬酢往反,蓋嘗和矣,而未嘗敢倡也。” 清俞樾《春在堂隨筆》卷十:“此外,無非記與友朋往返及尋山問水、訪美論詩而已。”巴金《新生·五月二十三日》:“以後信件底往返會是更艱難的。”3. 反复辯難。 《後漢書·儒林傳下·李育》:“﹝ 建初﹞四年,詔與諸儒論五經於白虎觀, 育以《公羊》義難賈逵,往返皆有理證,最為通儒。”《太平御覽》卷三九○引《郭子》:“ 孫安國往殷中軍許共語,往返精苦,客主無間。左右進食,冷而復煖者數四。”按,《世說新語·文學》作“往反”。



 不遺=不遺餘力?

 ◎ 大義 dàyì(1) [righteous cause;cardinal principles of righteousness]∶代表正義的道理孤不度德量力,欲信大義於天下。 ——《三國志·諸葛亮傳》深明大義(2) [Women's marriage]∶夫婦之義,謂婚姻既欲結大義,故遣來貴門。 ——《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3) [gi​​st]∶文章、論著或理論的精要之處--------------------------1. 正道;大道理。 《易·家人》:“《彖》曰: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舊唐書·李晟傳》:“ 晟亦同勞苦,每以大義奮激士心,卒無叛離者。” 巴金《春天裡的秋天》十八:“你不該因私情而忘大義,你不該阻止她回家去看她那患病的母親。”2. 夫婦之義,謂婚姻。漢秦嘉《贈婦詩》之二:“既得結大義,歡樂苦不足。”《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直説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結大義,故遣來貴門。”《太平廣記》卷三二四引南朝宋劉義慶《幽明錄·崔茂伯》:“少聞大人以我配君,不幸喪亡,大義不遂。”3. 要義;要旨。 《東觀漢記·班固傳》:“學無常師,不為章句,舉大義而已。”《後漢書·光武帝紀上》:“ 王莽天鳳中,乃之長安,受《尚書》,略通大義。” 唐韓愈《送牛堪序》:“以明經舉者,誦數十萬言,又約通大義,徵辭引類。”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信資計文書輕重,每二十里該錢若干而收。”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一屋宇之制,堅固高廣任其財力自為,不得雕鏤刻巧,並類王宮朝殿。”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 “(鄉兵)夜於該管之地有失,惟守者是問。”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其邦之跛、盲、聾、啞、鰥、寡、孤、獨各有書院,教習各技。”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英、美二邦)數百年來,各君其邦,各子其民,皆以天父上帝耶蘇立教。”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路)通省者闊三丈,通郡者闊 二丈五尺,通縣及市鎮者闊二丈,通大鄉村者闊丈餘。”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禁之不成廣大之體,民亦未必導,不禁又為敗風之漸。”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鄉兵)夜於該管之地有失,惟守者是問。”

 清洪仁玕《資政新篇》:“其邦之跛、盲、聾、啞、鰥、寡、孤、獨各有書院,教習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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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新篇》是太平天國干王洪仁玕1859年向天王洪秀全呈交的一份建議書,提出在太平天國推行多項改革,涉及政治、法律、經濟等領域。洪秀全同意了許多建議,另一些建議則被否決或認為時機未成熟而不宜推行,實際上全部建議最後仍是沒有落實。

背景

1856年9月太平天國發生內訌,形勢急轉直下。1859年,曾學習西方事物的洪仁玕從香港來到天京洪秀全封他為軍師、干王。洪仁玕明白太平天國需要改革去挽救政權,於是在該年向洪秀全提交《資政新篇》。

內容

《資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張加強中央集權經濟方面主張興辦工礦交通事業;改良社會方面主張發展文化衛生福利事業,革除陋習;法律方面主張改革刑罰制度。它是一個統籌全局的治國方案,不過並非太平天國的施政綱領,該書(被洪秀全批閱的版本)沒有被列入「旨准頒行詔書總目」,只是得到「旨准頒行」,僅是獲許可在太平天國內印刷發行和流通。

影響及評價

由於當時社會動蕩,《資政新篇》提出的建議並未實行,而太平天國其他重要人物也不重視該書。忠王李秀成被清軍俘獲後,清方的記載說:「偽干王所編各書,李酋皆不屑看也。」曾國藩的幕僚趙烈文看過《資政新篇》後,卻讚賞說:「於夷情最諳練……觀此一書,則賊中不為無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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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 資政
 注音一式 ㄗ ㄓㄥˋ
 漢語拼音 z  zh n   注音二式 t  j ng
古代官名。如宋代所設的資政殿大學士、金代所設的資政大夫。
總統府專設的顧問。由總統遴聘勛高望重的人士擔任,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資政對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資詢。依法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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