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媒《新華社》公布《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規定傳媒報道的禁用詞,但中大部份篇幅都是有關「港澳台和領土主權」,提到不可以將香港、澳門和中國並列﹐例如「中港」、「中澳」,任何文字、地圖、圖表都要避免令人以為香港澳門是「國家」,港、澳回歸不可以稱為「主權移交」,不可以將港澳回歸前稱為「殖民地」,更指明香港和澳門實行行政主導,「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指引又特別提到香港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要小心引用,例如不使用「雨傘運動」,要稱為「非法佔中」、「違法佔中」,三名發起人不可以叫「佔中三子」,而是「非法佔中發起人」,輿論鬥爭時可視情況稱他們做「佔中三醜」,陳日君不可以叫做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而是「前主教」。
曾長期在中國大陸採訪的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大陸傳媒本身一直都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工作,認為這份文本指向的對象不是他們,而是新華社背後的中宣部「一槌定音」,未來香港傳媒、官方文件以至學校教科書都會參考,甚至國安公署都會以此作為工作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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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公布禁用詞 禁中港並列、三權分立、主權移交 佔中三子可稱「三醜」 學者料用以指導港府港媒國安署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中共官媒《新華社》公布《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規定傳媒報道的禁用詞,但中大部份篇幅都是有...
****2017
「寶雞有一群懷揣著夢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帶領下會創造生命的奇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名字共有39個字。現在,它可能不得不改名了。
按照中國工商總局本月頒布的指導方針,新公司不得註冊用長句和段落組成的名字,或包含敏感語言,包括政治詞彙的名字。受到影響的公司可能還包括:你瞅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國王和他的朋友們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沒事找事」公司和「有我沒事」公司。
新華社發布新聞報道禁用詞新規 不得形容港澳政制「三權分立」
內地媒體在報道新聞時,需要依從官方有關規定,部分詞彙、說法、語句不能或「不宜」使用。
近日,新華社發布新版「新聞報導禁用詞和慎用詞」,增加57條內容,當中大部分涉及港澳台,例如在報道「雨傘運動」時,需要稱為「非法『佔中』」、不得說香港和澳門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
據內媒《藍鯨財經》報道,新華社近日發布新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與2015年11月發布的舊版本相比,新版本增加了57條內容,當中有不少是香港、澳門、台灣有關表述的規定細則。
不稱「雨傘運動」 要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
在港澳方面,新規規定要將中央領導人來港澳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稱呼包含香港或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時,要統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不得稱為「成員國」;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內地與港澳。又指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新規又特別提到,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例如不得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要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不稱「佔中三子」,要稱為「非法『佔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在2015年11月發布的舊版本,已經有強調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例如「中港(澳)」,也不宜簡稱為「內港(澳)」,可使用「京港(澳)、滬港(澳)」;不得說「港澳台游客來華旅游」,應稱為「港澳台游客來大陸(或:內地)旅游」。新規定明顯再進一步深化相關規定細則。
台灣「總統」不能用 需改稱「台灣地區領導人」
對台灣方面的規則更是大幅增加。新規強調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或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連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也要「變通處理」,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對《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以及《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做出解釋,明確點出企業名稱禁用的詞彙、規則,像是「支那」、「鬼都」、「佔中」、「大和」、「法輪功」、「汪精衛」等詞彙都入列。禁用38個「不文明用語」
在生活用語方面,新規呼籲新聞媒體及網站應禁止使用「裝逼、草泥馬、丟你老母、爆菊」等38個「不文明用語」,也不能使用「PK」、「TMD」網絡用語或縮略語;要求通稿不得使用「影帝、影后」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對國內領導及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稱「老闆」等。
新華社公佈第一批禁用詞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 “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導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報導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迴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迴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導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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