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 星期一

寺,籍,籍沒, 精舍,蘭若,卯金,抄籍

「大田」之詩曰:『彼有遺棄,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此言周代農村之美風也。而臺灣亦有此俗。貧家婦孺遇收冬時,拾遺取滯,日得數升;其在平時,擺土 豆、卻番藷、剝菜甲,亦可果腹。故臺灣雖極貧之人,未聞有餓死者。不幸而為鰥寡、孤獨、廢疾之身,鄉黨中亦多救卹;公家又有養濟、卹嫠、育英諸善 政,貯款生息,月給米錢,由紳辦之。今皆已籍沒,而經濟壓迫之苦,遂有失業而自戕者,是亦文明之惠也歟?

抄籍猶紛亂也。抄呼超;籍呼棖,入聲。謂如犯法之家被官抄籍也。抄為抄封,籍為籍沒。

 三、四年已來,天下州縣准敕條流僧尼還俗已盡;又天下拆佛堂、蘭若、寺舍已盡;又天下焚燒經像、僧服罄盡;又天下剝佛身上金已畢;天下打碎銅鐵佛,稱金兩收驗訖;天下州縣收納寺家錢物、莊園,收家人、奴婢已訖。唯黃河以北,鎮、幽、魏、潞等四節度,元來敬重佛法,拆寺舍,條流僧尼。佛法之事,一切動之。頻有敕使勘罰。云:天子自來拆焚燒,即可然矣。臣等能作此事也。---入唐求法巡礼行記




神秀目之曰。 此正楞伽孤峰度門蘭若。 蔭松籍草。 吾將老焉。 雲從龍。 風從虎。 大道出。 賢人睹。

 度門蘭若,蔭松籍草,吾將老矣



籍沒 jímò[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記並沒收[家產]入官--------------------------謂登記所有的財產,加以沒收。 《三國志·魏志·王修傳》:“ 太祖破鄴,籍沒審配等家財物貲以萬數。”《北史·樂運傳》:“ 運少好學,涉獵經史。年十五而江陵滅,隨例遷長安。其親屬等多被籍沒, 運積年為人傭保,皆贖免之。” 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六:“於是麻氏或死或流,子孫有官者皆貶奪,籍沒家財,不可勝紀。” 清昭槤《嘯亭雜錄·阿爾薩》:“然居官清介,籍沒時,其家惟黃連數十斤,當票數紙而已。”



古代籍沒制度 如何逼良為娼
文/趙炎
    何謂“籍沒”?就是對罪犯家産清查登記予以沒收的制度,歷代封建王朝都把籍沒當作鎮壓叛亂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主要手段。女性家眷如同財物,因而也在籍沒之列。
    罪犯的妻妾兒女被籍沒入官府,就成為官奴婢,其中年輕漂亮或有歌舞技藝者,往往要直接充當權貴們的侍妾或樂伎舞女,也常被當作禮物饋贈功臣,甚至送到市場拍賣,因而成為社會性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卯金刀 添至备忘录

谓刘姓。汉书·王莽传中》:“夫‘刘’之为字,卯、金、刀也。”后汉书·孔融传》:“我大圣之后,而见灭於 宋 ,有天下者,何必卯金刀。” 宋 黄庭坚 《宿旧彭泽怀陶令》诗:“ 司马 寒如灰,礼乐卯金刀。”亦省作“ 卯金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讖记曰:‘ 刘秀 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 李贤 注:“卯金,‘刘’字也。” 宋 王安石 《次韵张子野竹林寺》之一:“青鸳几世开兰若,黄鹤当年瑞卯金。”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古来帝王姓氏上应图讖,如 汉 号卯金, 晋 称典午。”


領頭字
解形
《說文》:“籍,簿書也。竹,耤聲。”
注音
釋義
(一)ji2《廣韻》秦昔切,入昔從。鐸部。 (1) 簿書。關於貢賦、人事及戶口等的檔案。《說文‧竹部》:“籍,簿書也。”徐鍇繫傳:“《史記》云:‘尺籍伍符。’然則籍簡長尺也。”《釋名‧釋書契》: “籍,籍也,所以籍疏人名戶口也。”《周禮‧夏官‧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鄭玄注:“籍,其禮差之書也。”《史記‧張釋之馮唐列 傳》:“夫士卒盡家人子,起田中從軍,安知尺籍伍符。”裴駰集解引如淳曰:“《漢軍法》曰,吏卒斬首,以尺籍書下縣移郡。”司馬貞索隱:“尺籍者,謂書其 斬首之功於一尺之板。”唐白居易《策林三‧議百官職田》:“故稽其地籍,而田則具存;考以戶租,而數多散失。”宋周密《齊東野語》卷六:“糜先生,吳之老 儒也……然垂老連蹇,未嘗預貢士籍。” (2)門籍,一種寫有當事人姓名的小牌子。漢代有事需要出入宮門者,皆有門籍懸於宮門,以備案驗。《正字通‧竹部》:“籍,門籍,置牒于門,以案出入 也。”《漢書‧元帝紀》:“令從官給事官司馬中者,得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顏師古注引應劭曰:“籍者,為二尺竹牒,記其年紀名字物色,縣之宮門,案省 相應,乃得入也。”《後漢書‧百官志二》:“凡居宮中者,皆有口籍於門之所屬。宮名兩字,為鐵印文符,案省符乃內之。”
(3)代表個人的身分;代表個人對國家、組織的隸屬關係。如:國籍;黨籍;學籍。《戰國策‧楚策四》:“(春申君)召門吏為汗先生著客籍,五日一見。” 《漢書‧食貨志下》:“諸賈人末作貰貨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蝉钫昏錢二千而算一。”《宋史‧文苑傳三‧黃夷 簡》:“景德中,夷簡被病,告滿二百日,御史臺言當除籍。”《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馬萬
)官拜吏科給事中,因論太監王振專權誤國,削籍 為民。”
(4)書籍。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竹部》:“籍,引伸凡箸於竹帛皆謂之籍。”《史記‧伯夷列傳》:“夫學者載籍極博,猶考信於六蓺。”《晉書‧杜預 傳》:“立功之後,從容無事,乃耽思經籍。”唐柳宗元《汝州梁縣柳渾年七十四狀》:“統理文籍,紀于秘府。”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在中華民 族的開化史上……有豐富的文化典籍。”
(5)登記。《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甲午,蒍掩書土田,度山林……賦車籍馬。”杜預注:“籍,疏其毛色歲齒,以備軍用。”《漢書‧高帝紀上》:“吾入 關,秋豪無所敢取,籍吏民,封府庫,待將軍。”顏師古注:“籍,謂為簿籍。”《宋史‧虞允文傳》:“及為相,籍人才為三等……號《材官錄》。”清黃宗羲 《明驃騎將軍瑞巖萬公神道碑》:“苟遇姦人,吾籍其舟而名捕之矣。”
(6)記錄。《左傳‧成公二年》:“晉侯使鞏朔獻齊黹蛲橱瘪鲤伛于周……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使相告之曰:‘非禮也,勿籍。’”杜預注:“籍,書也。” 《史記‧趙世家》:“昔者主父以王屬(肥)義也,曰:‘毋變而度,毋異而慮,堅守一心,以歿而世。’義再拜受命而籍之。”司馬貞索隱:“籍,錄也。”唐柳 宗元《
尸蟲文》:“伺人隱微失誤,輒籍記。”清方苞《羅烈婦李氏墓表》:“(國桓)有子曰愫,行四方,遇文儒,輒流涕述烈婦事而求籍焉。”
(7)徵集。《孫子‧作戰》:“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糧不三載。”曹操注:“籍,猶賦也。”《金史‧韓錫傳》:“旋起復舊職(尚書戶部侍郎),付金牌一,銀牌十,籍水手於山東。”
(8)古代的一種重刑,除對當事人施刑外,家財充公,親屬為奴。又稱為“籍沒”。《詩‧豳風‧破斧》“四國是皇”唐孔穎達疏引《書》傳云:“遂踐奄。踐之 者,籍之也。籍之,謂殺其身,執其家,瀦其宮。”《史記‧秦始皇本紀》:“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如嫪毐、不韋者籍其門。”司馬貞索隱:“謂籍沒其一門皆為 徒隸。”宋吳曾《能改齋漫錄》卷一引《樂府雜錄》:“武后朝,有一士人,陷
獄,籍其家。妻配入掖庭。”
(9)籍貫。唐韓愈《答崔立之》:“舊籍在東都,茅屋枳棘籬。”清王應奎《柳南隨筆》卷一:“雍正三年,(徐)芬若年已六十餘矣,久占籍天津,以紅蘭主人 事牽連,勒令家居,不許在外行走。”魯迅《華蓋集‧我的“籍”和“系”》:“我確有一個‘籍’,也是各人各有一個的籍,不足為奇。”
(10)稅;徵稅。《詩‧大雅‧韓奕》:“實墉實壑,實畝實籍。”鄭玄箋:“籍,稅也。”《墨子‧節用上》:“其使民勞,其籍歛厚,民財不足,凍餓死者,不可勝數也。”《尚書大傳‧堯典》:“知民之緩急,急則不賦籍。”
(11)古代的一種禮儀。春耕開始時,帝王親耕於劃定的田地,收穫以奉祀宗廟,且寓勸農之意。《國語‧周語上》:“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韋昭注:“天子 田籍千畝,諸侯百畝。”又指帝王行籍宠钫钟躬耕的田地。《國語‧周語上》:“司空除壇于籍。”漢張衡《東京賦》:“躬三推於天田,修帝籍之千畝。”《續資 治通鑑‧元世祖至元十五年》:“二月,戊午,祀先農,命蒙古冑子代耕籍田。”
(12)通“藉”。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豫部》:“籍,假借為藉。”1.墊著。 《鹽鐵論‧殊路》:“重懷古道,枕籍詩書,危不能安,亂不能治。”《太平廣記》卷二百一十五引《稽神錄》:“節度使張敬達有二玉碗.……即命貯大籠,籍以衣絮,鎖之庫中。”又以……為墊;坐。《聊齋志異‧山神》:“益都李會斗偶山行,值數人籍地飲。”2.憑藉。《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籍以蜀父老 為辭,而己詰難之,以風天子。”按:《漢書‧司馬相如傳下》作“藉”。3.連詞。表示假設,相當於“如果”。《漢書‧霍光傳》:“《詩》云:‘籍曰未知, 亦既抱子。’”顏師古注:“籍,假也。”按:《詩‧大雅‧抑》作“借曰未知”。4.踐踏;欺凌。《風俗通‧窮通》:“殺夫子者無罪,籍夫子者不禁。”王利 器校注:“《呂覽‧慎人》篇高注:‘藉猶辱也。’《莊子‧讓王》篇釋文:‘藉,毀也,陵藉也。’”
(13)通“阼(<現代音>zuo4<\/現代音>)”。皇位。劉師培《古本字考》:“‘乍’、‘耤’二聲,同部通用……故即栏 ‘籍’為‘阼’。”《淮南子‧氾論》:‘武王崩,成王幼少,周公繼文王之業,履天子之籍,聽天下之政。”高誘注:“籍,或作阼。”王念孫雜志:“籍猶位 也。”
(14)姓。《通志‧氏族略四》:“籍氏,出於伯氏。晉大夫荀林父為中行伯,孫伯黶,以王父字為伯氏,司晉之典籍,故亦謂之籍氏,以官為氏也。”
(二)jie4 《洪武正韻》詞夜切。寬容,含蘊。《漢書‧酷吏傳‧義縱》:“治敢往,少溫籍。”顏師古注:“言無所含容也。”




 蘭若
 1. 蘭草與杜若。皆香草。 《文選·顏延之<和謝監靈運>》:“芬馥歇蘭若,清越奪琳珪。” 李周翰注:“蘭若,香草。” 唐李白《題嵩山逸人元丹丘山居》詩:“爾能折芳桂,吾亦採蘭若。” 唐劉禹錫《送王師魯協律赴湖南使幕》詩:“ 楚水多蘭若,何人事擷芳。”2. 指寺院。梵語“ 阿蘭若 ”的省稱。意為寂淨無苦惱煩亂之處。唐杜甫《謁真諦寺禪師》詩:“蘭若山高處,煙霞嶂幾重。” 宋王安石《次韻張子野<竹林寺>》之一:“青鴛幾世開蘭若,黃鶴當年瑞卯金。 ” 清孫枝蔚《登赤城山》詩:“下巖地勢稍寬平,無數松竹遶蘭若。”


Ken Su

"居住,動詞是 viharati ,居住的地方稱為 vihara, 此字在漢譯均稱為「精舍」(不是「經舍」)。
  後來東漢末年,黨錮之亂的讀書人講學的地方也稱為「ㄖ」。
  這是借用佛教的名稱,請參考《後漢書》。
  寺這個字在《詩經》就已經出現。
  當外國僧人隨西域小國的使者來訪時,
依當時外交禮儀,是安置在「鴻臚寺」(官方接待所),
  這些外國僧人就在鴻臚寺對外國人作一些佛法講解,
  後來有長期居住在「鴻臚寺」的一間房子的,
  這可能是造成漢人稱出家人居住的地方為「寺」的原因之一。
   
看電影「倩女幽魂」中,有「ㄖ」,呵呵,
  僧人居住的地方又叫 ara~n~na, 又譯為蘭若,此字其實是近郊的森林,
  完整的稱呼應該是"ara~n~na vihara"在森林的精舍,
  接近佛教稱呼寺院為「叢林」的意思。
  所以蘭若就是寺,寺就是蘭若。
  總之,「精舍」、「蘭若」是翻譯詞,
  「寺」可是中國土產。兩組必須分辨清楚。
  最近讀丁邦新先生「文字學論文集」,
  他解釋說,考和老是「六書」中「轉注」的例子,
  「考」是「形聲字」,「老」是「會意字」,
  真是活到老,考到老啊!

  http://map.answerbox.net/landmark-3942187.htm

     Ken Su"



領頭字
解形
《說文》:“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寸,之聲。”林義光《文源》認為金文“寺”“又,之。本義為持。又,像手形,手之所之為持也。之,亦聲。《邾公牼鐘》‘分器是持’,《石鼓》‘秀弓持射’,持皆作寺。”
注音
釋義
(一)si4《廣韻》祥吏切,去志邪。之部。 (1) 官署名。《說文‧寸部》:“寺,廷也。”朱駿聲通訓定聲:“朝中官曹所止理事之處。”《廣雅‧釋宮》:“寺,官也。”王念孫疏證:“皆謂官舍也。”《左 傳‧隱公七年》:“發幣于公卿。”杜預注:“詣公府卿寺。”孔穎達疏:“自漢以來,三公所居謂之府,九卿所居謂之寺。”《新唐書‧百官志一》:“其官司之 別,曰省、曰臺、曰寺、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八:“寺,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職,而官舍通謂之寺。” (2)佛教的廟宇。《廣韻‧志韻》:“寺,漢西域白馬駝經來,初止於鴻臚寺,遂取寺名,并钫刃置白馬寺。”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六:“漢明帝夢金人,而 摩騰、竺法始以白馬赘钫籁經入中國,明帝處之鴻臚寺。後造白馬寺居之,取鴻臚寺之義。隋曰道場,唐曰寺。本朝則大曰寺,次曰院。”《魏書‧釋老志》:“敦 煌地接西域,道俗交得其舊式,村塢相屬,多有塔寺。”唐張籍《野寺後池寄友》:“佛寺連野水,池幽夏景清。”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附集)‧我的第一個師父》:“寺裏也有確在修行,沒有女人,也不吃葷的和尚。”又指某些宗教供禮拜、講經的處所。《宋史‧外國傳‧高昌》:“復有摩尼寺,波斯僧各持其法,佛經 所謂外道者也。”《明史‧西域四‧天方》:“有禮拜寺,月初生,其王及臣民咸拜天,號呼稱揚以為禮。寺分四方,每方九十間,共三百六十間。”
(3)通“持()”。《石鼓文‧車工》:“弓茲以寺。”郭沫若注:“寺,讀為持。”《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成法》:“除民之所害,而寺(持)民之所宜。”
(4)通“恃”。《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甲本‧德經》:“(生而)弗有也,為而弗寺也。”按:《老子》五十一章作“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三禁》:“柔不足寺。”
(5)姓。《萬姓統譜‧寘韻》:“寺,姓。以上俱見《姓譜》。”明陳士元《姓觿‧寘韻》:“寺,《姓寺》云:‘本姓邿。《春秋‧襄十三年》夏取邿。注云:小國。後去邑,為寺姓。’《千家姓》云:‘睢陽族。’”
(二)shi4 《集 韻》時吏切,去志禪。之部。近侍的內臣,通指宦官。《詩‧大雅‧瞻卬》:“時維婦寺。”毛傳:“寺,近也。”孔穎達疏:“寺即侍也,侍御者必近其傍,故以 寺為近。”北魏楊衒之《洛陽伽藍記‧昭儀尼寺》:“太后臨朝,閽寺專寵。”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八:“寺,三代以上言寺者,皆奄豎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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