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絲蜀桐張高秋,空山凝雲頹不流。
江娥啼竹素女愁,李憑中國彈箜篌。
崑山玉碎鳳凰叫,芙蓉泣露香蘭笑。
十二門前融冷光,二十三絲動紫皇。
女媧鍊石補天處,石破天驚逗秋雨。
夢入神山教神嫗,老魚跳波瘦蛟舞。
吳質不眠倚桂樹,露腳斜飛濕寒兔。
──李賀〈李憑箜篌引〉
大里市,原名叫做「大里杙」。「大里」這兩個字,原是番社的譯音;「杙」的意思則是指「繫舟筏的小木椿」。清朝時期大里溪河面寬約一公里,水閘碼頭就在大里國中附近,商人沿大里溪搭竹筏到本地做生意,由於溪水湍急,竹筏到達碼頭,必須繫在「杙」小木椿上才不會被溪水沖走,而形成本地特色。
杙 讀義
小木椿。左傳.襄公十七年:「(臧堅)以杙抉其傷而死
。」南史.卷六十七.程靈洗傳:「齊人並下大柱為杙,
柵水中。」
栓、繫。宋.姜夔.昔遊詩:「杙船遂登岸,急買野家酒
。」
楹yíng
(1)
(形聲。從木,盈聲。本義:廳堂前部的柱子)
(2)
同本義
楹,柱也。――《說文》旅楹有閑。――《詩·商頌·殷武》刮楹達鄉。――《禮記·明堂位》丹桓宮楹。――《春秋·莊公二十三年》
(3)
又如:楹柱
(廳堂前部的柱子)
(4)
量詞。計算房屋多少的單位,一列為一楹
。如:有屋三楹
楹聯yínglián
掛或貼於楹柱上的對聯。泛指對聯楹yíng ㄧㄥˊ
(1)
堂屋前部的柱子:~聯(亦稱“楹帖”)。
(2)
量詞,古代計算房屋的單位,一說一列為一楹;一說一間為一楹。
82. 引 部首 弓 部首外筆畫 1 總筆畫 4 |
注音一式 |ㄣˇ |
漢語拼音 y n | 注音二式 y n |
|
| | 開弓。莊子˙田子方:「列禦寇為伯昏無人射,引之盈貫。」孟子˙盡心上:「羿不為拙射變其彀率,君子引而不發,躍如也。」 |
| | 拉。韓非子˙人主:「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道者,以筋力也。」聊齋志異˙卷一˙尸變:「客大懼,恐將及己,潛引被覆首,閉息忍咽以聽之。」 |
| | 伸長、延長。左傳˙成公十三年:「我君景公,引領西望。」唐˙韓愈˙進學解:「忘己量之所稱,指前人之瑕疵,是所謂詰匠氏之不以杙為楹,而訾醫師以昌陽引年,欲進其豨苓也。」 |
| | 領導、帶領。史記˙卷七˙項羽本紀:「項羽引兵西屠咸陽,殺秦降王子嬰。」紅樓夢˙第一回:「適因小女啼哭,引他出來作耍。」 |
| | 招致、招惹。如:「拋磚引玉」。唐˙白居易˙初授祕監并賜金紫閑吟小酌偶寫所懷詩:「酒引眼前興,詩留身後名。」清˙洪昇˙長生殿˙第三十八齣:「無端唱出興亡恨,引得傍人也淚流。」 |
| | 推薦、選拔。後漢書˙卷十三˙隗囂傳:「王莽國師劉歆引囂為士。」唐˙錢起˙樂遊原晴望上中書李侍郎詩:「遙想青雲丞相府,何時開閤引書生。」 |
| | 援用。漢˙何休˙公羊傳解詁序;「援引他經,失其句讀。」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事類:「雖引古事,而莫取舊辭。」 |
| | 退避、退出。禮記˙玉藻:「侍坐則必退席,不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宋˙蘇軾˙與辯才禪師詩:「得此閑郡,雖未能超然遠引,亦退老之漸也。」 |
| | 承受。新唐書˙卷八十˙太宗諸子傳˙庶人佑傳:「誠能飭躬引咎,萬紀請入朝言之,上意宜解。」三國演義˙第九十九回:「街亭之役,咎由馬謖,而君引愆,深自貶抑。」 |
|
| | 量詞。計算長度的單位。公制一引等於一百公尺。亦稱為「公引」。 |
| | 紙幣。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胡子遠之父,唐安人,家饒財,常委僕權錢,得錢引五千緡,皆偽也。」 |
| | 通行證。如:「路引」。西遊記˙第五十四回:「請投館驛註名上簿,待下官執名奏駕,驗引放行。」警世通言˙卷二十八˙白娘子永鎮雷峰塔:「見了大尹,給引還鄉。」 |
| | 拉柩車的繩索。禮記˙檀弓下:「弔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 |
| | 文體名。相當於「序」,而較序短。唐˙王勃˙滕王閣序:「敢竭鄙懷,恭疏短引。」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蘇東坡祖名字,故為人作序皆用敘序,又以未安,遂改作引。」 |
| | 一種樂府詩體。如:「思歸引」﹑「箜篌引」。唐˙元稹˙樂府古題序:「賦﹑頌﹑引﹑謠﹑……﹑詞﹑調,皆詩人六義之餘,而作者之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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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引
遠去;遠遊。漢孔融《論盛孝章書》:“士亦將高翔遠引,莫有北首燕路者矣。” 宋羅大經《鶴林玉露》卷十五:“以興士當高舉遠引,歸潔其身如海鷗。” 明沉德符《野獲編·佞倖·佞人涕泣》:“濡足權門不足責,既而蒙譴,智者必遠引,自慶脫網矣。”清陳夢雷《寄答李厚庵百韻》:“脫身思遠引,束縛加覊韁。”
【名稱】:長往遠引
【拼音】:cháng wǎng yuǎn yǐn
【釋義】:指引身遠行,一去不返。
【出處】:明·張居正《再乞歸葬疏》:“茲又奉聖母申命之頒,耿耿孤忠,寧敢自負。但臣今日所祈,非欲長往遠引,忍於背違者也。”
往遠 可能是外交人員的特別鬼話
....“外
交部”1952年根據當年“行政院”施政綱要:“設法爭取已承認‘匪偽政權’各國(蘇聯及其附庸國例外)之合作”之原則下,我駐外“使領人員”對駐在地已承認中共各國使領人員,在使領團之通常活動或非正式之私人酬酢範圍內,不妨相與往遠。“外交部”為此特製定頒發“駐外‘使領人員’與已承認中共‘偽政權’
各國使領人員交往應注意事項”6條。“外交部”于1959年2月20日將前頒注意事項修增為9條,均嚴格規定不得與“蘇聯及共産國家”外交人員往來,“遇
有疑難問題,仍須隨時電部請示”防止駐外人員私相往來,“外交部”憑此項通令為時已久,駐外“使領人員”未盡週知,特于1968年3月19日再通令檢發新
修正後之“注意事項”9條,希駐外“各館”“知照密參為要”。“外交部”隨後又把這個“注意事項”公布於“外交部”“外交週報”上,這不是密參,而是公參
了。(原載台灣《中外雜誌》1997年9---12月號,編輯時有刪節,文字也做了處理。作者周谷時任美國華府中國現代史研究所主任。)(完)
《台灣週刊》2002年第45期